“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日期:2026-07-09 来源:中国法学会 作者:管理员

2026年5月30日至31日,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6年年会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保障” 学术研讨会在陕西西安举办。本次研讨会汇聚全国近400名高校法学专家、实务骨干线下参会,搭建起理论与实务双向融通的高层次商事法治交流平台。大会共征集论文227篇,收录223篇,学生参与撰写论文占比超六成,青年学子成为研究中坚力量。整场会议设置主旨论坛、十一场平行分论坛、五场青年论坛,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保障,各界专家学者深度交流,形成一系列立足商事实践、紧扣国家战略的丰硕学术成果,集中体现在七大方面:

成果之一:锚定统一大市场法治核心逻辑,厘清市场分割治本路径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的四位副会长围绕年会核心主题作主旨分享,形成系统性理论共识。第一,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法治维度为思想引领。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李燕教授立足课题研究,系统梳理政策演进与制度堵点,点明市场分割、地方保护、行政性垄断的根源在于法治不统一,并相应地提出完整法治化实施路径:以统一市场规则压降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刚性约束规范公权力运行而破除区域壁垒,以平等产权保护全面激活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以终局性司法救济稳定市场长期预期,依靠法治一体实现市场经济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政府权力边界规制、市场主体平等保护、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撑等多重目标。

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在主旨演讲《论民营公司产权清晰化的挑战与对策》中分析了民营公司产权清晰化存在的障碍与破解之道。他指出,在市场主体领域,《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雨”,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落实该法的重要举措。现实中民营公司普遍存在股权不清、法人产权不明、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三大产权难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李文莉教授在题为《坚持统筹系统观、处理好金融立法的几大关系》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制定《金融法》是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立法任务,建议在金融法立法中处理好金融法与其他金融法律之间的关系、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安全与制度型开放的关系、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政策导向与金融法治化表达之间的关系。

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在主旨演讲中分析了纵深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竞争法路径。他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首先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在市场自治层面,有效市场即公平竞争原则的体现;在政府调节层面,有为政府即竞争中立原则的体现。竞争法体系通过维护公平竞争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秩序,整体性地协调市场和政府两大资源配置变量。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云亮聚焦海南自贸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市场规制,指出自贸港在统一大市场整体框架下必然衍生诸多“例外情形”,需对标RCEP、CPTPP等国际经贸规则,对《外贸法》《外商投资法》《海关法》等增设例外条款,以释放规则空间;在放开与管住的辩证关系上,主张以分阶段、分步骤的调制型机制平衡市场自由便利与国家权益安全。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孟飞聚焦经营主体信息互联互通的法律进路,指出行政主导路径面临多部门协调成本高昂、经营主体在数据法上定位模糊等障碍,主张借鉴欧盟全域金融数据共享与澳大利亚《消费者数据权利法》的经验,将经营主体直接界定为数据法上的数据主体,确立其“访问权”与“共享权”,同时推进跨行业数据标准化建设。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勇结合台州法院涉企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改革实践,指出传统路径依赖形式材料齐备即予保全,形成“前端审查宽、后端解保严”的救济失衡;改革通过归集13项核心指标为企业绘制“信用画像”并测算履约能力,实施“三档分类处置”,同时引入反向担保机制以被告的反保全保函与原告的保全保函实现平等对保,将企业信用转化为司法程序中的实质“信用红利”,并辅以动态复核与法官容错免责机制。

成果之二:探索统一大市场中的区域合作与地方差异化发展路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黄韬指出,金融市场因其资本要素流动的天然属性,具有自发形成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全球性市场的内在趋势。然而,金融监管和管理的公权力格局呈现割据状态,既表现为纵向的央地关系,也表现为横向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割。正在制定的《金融稳定法》可以在基本法层面进行规则统一化的尝试,将“对同类金融活动执行一致的监管标准”从原则性表述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规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何锦前从考核、统计、财税三类制度的协同视角切入,指出三类制度在实践中形成了统计失真、财税扭曲、考核偏差相互强化的负向循环,共同再生产出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他主张应以“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统摄性价值目标,阻断三类制度间的逆向协同,构建目标一致、功能互补的正向协同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教授任泽宇从法律经济学激励视角分析了“M型财政竞争”结构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生矛盾。他指出,中国经济的M型结构使各地方政府围绕税源、投资和GDP展开激烈竞争,他提出以“助推”理念引导地方政府转向基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紧扣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操痛点,从政商关系构建、制度性稳定转型、灵活监管适配三个维度,对地方民营经济保护条例的制定提出建议:需约束政府行为,限制政府过度干预,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同时,应重视不同地方与行业发展的差异,区域条例与监管模式不能千篇一律,应实施灵活监管方能激活地方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帅聚焦“梯度型法治保障”,从地理维度探讨了西部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特殊挑战。针对地方尤其是西部地区因其地理空间的差异性导致在建设统一大市场中的竞争劣势,他建议通过构建“竞争梯度性的竞争法律”框架,发挥自贸区、经济区的先行先试作用,作为中央刚性与地方灵活性的中间过渡地带;对西部地区融入过程中造成的损失配套财政转移支付、豁免配额制度等灵活调整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席月民研究员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的科学诠释体现了对宪法文本的援引性发展,其金融条款为民营经济融资提供了法治保障,明确了金融支持的法定属性是法律义务而非政策任务,但多为原则性表述,需要提高适用性。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振江结合甘肃省科技立法实践,梳理了强科技行动的地方性法规建设路径。他指出,欠发达省份在税收立法权、土地、电力等要素受上位法约束的条件下,应立足本土优势产业定向配套扶持规则,并从科创金融、成果转化、人才留用三个维度搭建制度框架,以法治手段保障区域创新驱动发展。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斐民从金融监管协同视角切入,提出统一大市场建设须厘清市场统一性与区域协同性、国内外市场双向联通、要素自由配置与地方发展规划三组辩证关系。他指出我国金融市场存在动产融资、基础设施、债券市场、资管产品等六方面碎片化问题,呼吁加快《金融法》《金融稳定法》顶层立法落地,构建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破产出清为三大支柱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雨晨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风险事件和地方金交所违规乱象为案例,分析了央地金融监管协同失灵的三层根源——央地利益目标分歧、信息不对称、地方监管机构组织依附属性。他指出《金融法(草案)》虽首次确立央地协同原则,但问责机制与常态化督察机制双重缺位,建议参照生态环保党政同责模式建立分层协同问责制度,并创设国家级金融督察制度。

成果之三: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犯罪治理路径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周庶明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的市场犯罪治理,指出检察机关依托信息整合、标准统一、监督制约三大优势在犯罪治理全链条中居于枢纽地位,但存在跨区域协作缺失、行刑衔接漏洞、司法地方保护干预、新型智能犯罪治理能力不足四大短板,提出健全跨区域办案机制、优化行刑双向衔接、整治地方司法保护、推进数字检察建设、落实检察建议源头治理、完善配套立法体系六项路径。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洋洋立足统一大市场规则统一的核心目标,聚焦集资诈骗犯罪,探讨了互联网金融业态下此类犯罪的证据审查难题与标准化优化路径。建议出台专项指导意见以统一裁判规则,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搭建智能化审查体系,推广抽样取证等高效办案模式,完善跨区域司法协作与行刑衔接机制,细化裁判标准、健全追赃挽损机制,以标准化、精细化审查体系守护统一大市场司法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王一凡聚焦网络犯罪源头治理,认为金融机构交易监控是核心抓手,监控义务已从单一可疑交易监测升级为“监测+阻断管控”的全链条权责体系。建议构建差异化规制体系,侦查型监控坚守风险为本并设立容错机制,保护性监控秉持审慎均衡原则搭建二元审查标准,以标准化义务消除区域差异。

成果之四:直面数字经济时代新课题,系统构建数据等要素统一市场法治框架

暨南大学法学院赵泽宇副教授聚焦“要素自由流动”概念,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保障要素自由流动,但现行立法对“要素”和“自由流动”的界定不够清晰。在构建路径上,一是要将自由流动规范从反垄断法中独立出来;二是要类型化界定“要素”和“自由流动”;三是要考虑数据和数字市场特征,创造“第五大资源”——数据资源的自由流动。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阳副教授以金融法与金融基础设施为视角,指出地方交易场所治理需摒弃碎片化思路,以整体主义重构规制体系。他建议,一要分类分层监管,按产品属性与交易机制分级,证监会与地方金融部门要协同履职;二要优化组织架构,推动合并整合,组建省级交易场所集团,压缩低效场所,剥离违规业务;三要完善法治供给,依托金融法草案专章夯实基础,明确交易场所法律定位与自律权限。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青卫副教授从增值税征税理由出发,指出现行《增值税法》存在四大不足:应税交易概念界定不准,三档税率违背公平原则,不征税项目未覆盖全部非应税情形,销售额核定规则混淆税收核定与纳税调整,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旷涵潇讲师认为,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首次纳入低空经济条款,但规制体系以低位阶政策性文件为主,由于公法规范过于抽象,无法解决产权界定、资源流转、侵权追责等市场化核心问题,建议应建立确权登记制度,夯实市场化流转基础;规范使用权流转规则,严守安全与公共利益红线;完善私法保障机制,规制黑飞、电磁干扰等侵权行为,针对恶意侵权增设惩罚性赔偿,明确平台连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杜远航讲师指出,当前会计师民事责任司法裁判存在三大痛点,建议回归过错推定原则,以《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审计准则为基础,围绕工作底稿建立审查框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慧群从新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分析视角,对协议控制的理论构造与实务适用进行研究,指出当前商事实践中协议控制应用广泛,覆盖股东协议、VIE架构、产业联营、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但协议控制的法律规范碎片化,协议控制应以实质商事影响力为核心,需通过穿透式实质认定完善司法裁判与行业监管体系。

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李亚轩从登记信息供给的视角,对商事登记制度完善与登记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研究。她指出,作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核心基础环节,商事登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制度支撑。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存在突出的信息供给困境,集中体现为登记信息公示不充分、登记信息滞后失真、虚假登记频发三大问题。商事登记治理需以数字化技术为辅助、制度化规范为核心,双向破解信息供给难题,规范商事登记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完善现代化商事登记治理体系。

上海政法学院付大学教授聚焦数据要素流通治理,指出当前数据市场建设面临交易客体界定不清、产权归属争议突出、合规风险较高及监管规则碎片化等多重困境。他认为传统物权法体系难以适应数据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和多主体共享的特征,应转向以数据利用为核心的产权配置思路,构建“平行财产权”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登记平台,以“可信数据空间”为核心基础设施推动数据安全流通。

同济大学法学院刘颖副教授围绕数据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展开分析。他指出,数据具备财产价值、可控制性和可利用性,现行《公司法》及相关登记规则已为数据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预留制度空间,但必须坚持分类治理思路:具有处分权能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和产品经营权可作为出资财产,个人数据和核心数据因涉及人格属性与国家安全不具备出资资格。他建议建立覆盖事前评估公示、事中催缴失权、事后瑕疵出资追责的全过程风险防范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高玉贺针对数据产权登记问题,指出当前各地“多头登记”与“碎片登记”并存,导致效力互认难、重复登记、交易成本上升。他提出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宏观层面建立强制产权与合规登记、自愿资产登记的分类模式;微观层面实行类型化审查,引入异议登记机制,借助区块链等技术完善动态公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成佳哲从民营企业数据权益保护视角,探讨了数据要素市场化中的行政规制与权益平衡问题。他指出,政府需要有效规制以确保安全合规、防止隐私泄露和数据滥用,但过度规制与严苛准入条件也可能抑制民企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力,需在安全与发展之间寻求制度平衡。

北京物资学院讲师白硕围绕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数据专条展开研究,指出该条款首次将数据独立纳入不正当竞争保护范畴,以“合法持有、合规使用”为核心终结了以往依赖一般条款兜底裁判的局面;但司法适用仍存在数据权属认定模糊、竞争关系认定标准不统一、行为认定易陷入侵权化倾向等难题,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裁判规则。

成果之五: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公司法律问题,深化公司资本制度与治理规则研究

本议题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公司法律问题,围绕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破产重整等问题展开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指出,破产法长期被低估,应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认真对待。他将破产法的功能归纳为公平偿债、困境拯救、信用修复与市场净化、多元解纷四大方面,并以汇源果汁、海航集团等案例说明了破产制度在化解重大风险中的实际效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艾茜教授梳理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学术争议,指出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混乱的根源在于立法目的阐述不清。他主张该规则应作为商法中的一般条款,明确以“侵蚀股本”为核心构成要件,围绕违法分配利润、违反回购规则、不当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进行类型化重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吴维锭副教授指出,公司法一般条款因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而赋予法院较大裁量权,容易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分割的隐秘渠道。他强调司法实践中应优先考察具体规则,避免直接诉诸一般条款;必须适用时,需经过事实证明、兼容性认证、利益衡量三个阶段,同时满足公开论证和同等适用的形式要求。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段磊围绕授权资本制的引进及其制度效果展开讨论。他指出,授权资本制的核心功能在于将新股发行决定权授予董事会,提高融资效率,但也可能带来董事会滥用发行权、稀释原股东权益等风险,应通过事前授权限制、事中决策权回归和事后责任追究等机制加以规制。

甘肃农业大学副教授张菊霞指出当前执行不能案件中自然人案件占比达八成,自然人破产的清算、重整、和解三类程序之间存在程序壁垒与衔接断层,且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联动不足。她提出“债务人层级与程序适配表”,主张坚持“再生优先、诚信为本、协同高效”原则,统一程序启动标准,建立无缝衔接、双向流转的快速程序转换机制,畅通执破融合与企业个人破产协同通道。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谢肇煌讲师围绕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展开分析。他指出,直接责任模式突破了公司独立人格,鼓励各方零和博弈,在破产法维度还变相鼓励个别清偿,阻碍庭外重组与预重整推进。他主张回归“入库规则”,通过完善财务披露、债务契约等多元化机制保护债权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思璠结合昆山法院破产审判实践,指出我国庭外重组面临适用量少、成功率低、效果差的困境,根源在于债权人一致决原则导致协调困难、庭外重组与司法强制执行缺乏衔接机制、争议解决规则缺失。她提出从入口端构建梯度化方式、通道端建立半司法支持体系、纾困端引入分组表决与多数决原则、出口端强化与庭内程序衔接的系统优化方案。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永敏聚焦人工智能参与董事决策后的责任认定问题,从技术能力、法律规范、责任承担三方面论证人工智能不能成为责任主体,指出人工智能介入使董事角色从执行者转变为人机协同治理者、从决策者转变为监督者。他主张董事应承担选择、训练、监督与授权边界四项勤勉义务,董事作为决策行为的最终责任人,不得以使用人工智能为由逃避责任。

成果之六: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治完善路径

本议题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问题,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制、地方保护问题及公平竞争审查展开讨论。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胡兰玲教授指出,当前外卖行业大量无实体门店、无合法资质、无规范用工的“幽灵商家”通过平台API接口低价转单,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她建议将依靠违法获取成本优势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强化大型电商平台的合规义务,构建多方协同共治体系。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邓琦认为,当前地方保护已从传统粗放式区域封锁演变为依托制度规则实施的隐性市场限制行为,建议通过统一识别标准和刚性审查夯实事前防控,依托常态化清理和跨区域协同完善事中纠偏,以权利救济与严格问责健全事后治理。

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任怡多聚焦《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数据不正当竞争规制条款,指出传统“要件效果”模式难以适应商业数据特有的集合性、动态性、易复制性等特征,主张转变为“因素效果”模式,引入动态系统论综合考量各因素的种类、数量与强度差异。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叶依梦围绕地方招商引资中行政允诺的效力问题,将招商承诺划分为依托市场化手段的隐性承诺与直接处分公共资源的行政允诺,主张前者适用民事法律规则,后者依托民法意思表示理论构建审查体系,分类界定违规招商承诺效力。

嘉兴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朱飞指出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存在“审查形式化”“以合法性审查替代公平竞争审查”等问题,地方政府通过定向发送文件、委托国企实施奖补等方式规避审查。他主张以“损害结果”作为判断标准,推动审查走向实质性,借鉴经合组织经验从审查主体、步骤、重点、监督等方面系统推进。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冯涛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目标,当前面临超大规模市场统一性难题和复杂市场样态中差异化需求两大挑战。他主张兼顾形式公平、实质公平和效率导向,探索内外结合的审查模式、细化专项审查规则,以法治确立政府行为边界、协调多方利益。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秋林结合江西调研实践,指出地方行政性垄断突出、部分地方政府变通政策干预司法、数字经济立法滞后于新业态竞争场景,叠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完善与行政执法、司法协同不畅等问题,加剧市场竞争乱象。他建议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打通央地执法协调壁垒,创新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规则。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徐则林聚焦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返投条款”,指出基金招商模式兼具公共性与市场化双重属性,易衍生新型市场壁垒,公平竞争审查对市场化运行阶段和嵌套式基金结构的穿透审查难度较大。她提出差异化规制思路,对行政干预较强模式强化严格审查,对市场化模式尊重契约自由,并探索跨区域返投互认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聚焦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行政执法难题。他指出,历次修法均尝试赋予行政机关一般条款执法权,但2024年修订草案最终删除相关规定,导致当前执法缺乏法定依据。他建议建立分层执法机制,初期由中央统筹认定、省级机构负责线索初审上报,聚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重点行为,强化执法与司法协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冯琴指出竞业限制泛滥、行业互不挖人协议、统一薪资协定等劳动力市场限制竞争乱象频发,传统劳动法侧重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难以规制溢出劳动纠纷的竞争垄断问题,存在规制盲区。她建议构建劳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协同规制体系,参照商品市场竞争规则规范人才流动秩序,破除劳动力市场壁垒。

成果之七:商事法治研究青年人才梯队持续壮大,成为中国自主商事法治知识体系的新生力量

本届研讨会论文队伍呈现鲜明年轻化特征,在223篇收录论文中,学生独著或参与写作的论文共136篇,占全部论文的61.0%;学生独著96篇,占全部论文的43.0%。在136篇学生独著或参与写作的论文中,有博士生参与的论文30篇,有硕士生参与的论文97篇,有本科生参与的论文9篇,呈现出以硕士研究生为主体、博士研究生为骨干、本科生开始进入学术训练和会议交流体系的特征。研讨会依托青年论坛载体,发掘商事法治领域后备研究力量,面对新质生产力、数据要素市场化、新型市场隐性壁垒等前沿法治命题,青年学者围绕统一市场规则、公司资本制度、数据产权、公平竞争审查等产出大量原创研究,为完善中国自主商事法治知识体系注入新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