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成功召开

日期:2020-12-31 来源: 作者:管理员

20201128日,国商业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吉林省长春市成功举办,年会主题为“优化营商环境、东北振兴与决胜全面小康社会法治建设”。本次会议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吉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承办,北京众恒医疗(长春众恒健康管理医院)和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如林,吉林省法学会会长马俊清,吉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吉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伟,吉林大学副校长蔡立东,吉林财经大学副校长于金欢,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吉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春国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徐孟洲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如林、吉林省法学会会长马俊清、吉林大学副校长蔡立东、吉林财经大学副校长于金欢、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先后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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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10 时 ,年会进入主题演讲环节。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艳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陆列奇,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先后做了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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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教授首先做题为新公司法的立法使命的发言。首先,刘教授指出,尊重和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当成为公司法的核心原则。登记、裁判、行政监管、刑事案件裁判等方面要体现和促进公司存续和发展理念,并从注视公司数量转变为稳步提高注册企业内涵式的高质量发展的商业模式。第二,关于《公司法》第16条、164条、121条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应当为效力性规范和强制性规定。第三,他明确弘扬股权文化的重要性,从吸引外资和内资角度均需要弘扬股权文化,希望立法进一步确认股东股权、股东平等、股东诚信、道义担当的股权文化,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将小股东保护纳入公司法并促进公司资本制度弹性化和交易安全同步推进。第四,要更加注重维护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他希望在新的《公司法》里明确对认缴注册资本制下,股东实缴出资的最长期限。同时,进一步细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五,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指导公司治理的重要原则。他认为规定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建议将其记载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激活公司本身承担社会责任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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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教授融资市场二元化催生国企与民企新型挂靠关系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提出伪国企这一公司法领域引人瞩目的新兴概念,表示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融资市场的二元化,进而指出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及其衍生的法律问题。他指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领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包括:刑法176条抑制民企直接融资空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忽视融资市场的二元化,一刀切;出现金融寄生虫:转贷与职业放贷人;严厉担保形式(让与担保)以及新型国企和民企的挂靠关系。最后,结合中科建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他提出对于国企并购民企这一新型挂靠关系的治理意见,表示我国民营企业问题的解决最终要落脚于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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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峰教授就公司法修改中的问题做题为公司法修改中的经济体制问题的发言。首先他对于如何认识中国的经济体制提出见解。外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认识从关系资本主义到重商主义的经济体制再到国家资本主义,体现出了对中国经济体制不甚准确的描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国际上一个重要概念企业集团,这一概念被加入到形容不同国家的以公司治理为中心的刻画经济体制特点中。其次是这种模式的意义:至少有一个财务公司牌照的企业集团公司资产占中国所有资产的三分之一以上,造成了股权集中、股权关联,形成了倒康采恩。若想得到经济更快发展,股权应当更加分散,并解决企业间的平等问题。以股抵债、穿透式监管、虚假通谋等问题的存在实际上都是在针对小企业,大公司可以利用其财务公司牌照逃避责任。当前面临的第三个挑战是对平台的调整和警惕。关联交易、交叉补贴和大量转移资产的行为实际上是放在企业集团下操作的,很大程度上不适合平台连接在一起。正确认识现有经济体制能够正确指导研究,判断修改公司法的正确贯彻路径。立法例间的比较、综合甚至是随意的挑选阶段应立足于经济发展的重大命题,讨论法律规则如何实现,和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经济改革实际上是企业、公司的重大改革,企业公司、商业法面临的重大领域是中国改革最最核心的部分,通常容易在法学领域予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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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梅教授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就与对策为题进行了主题演讲。她首先介绍了中国在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就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建立提出了完善意见。其次,她对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包括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最后,她认为助力营商环境市场化需要监管,智慧监管是市场监管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推动营商环境法制化需要改善指标,同时吸引投资,发展营商环境国际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改变投资不过山海关的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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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列奇律师的发言题目为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的破产预重整制度。第一,预重整模式的优势在于形式灵活、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谈判时间、具有广阔的适用前景。第二,预重整的三个重要问题:有息债权在预重整阶段是否停息、执行程序是否终止、预重整期间的债务是否可作为共益债务。第三,陆律师为企业预重整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空白;设置对债务人财产的保障措施;对预重整适用条件予以适当扩充;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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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副局长指出世界银行对190个经济体的评估,是围绕着regulation进行的。对regulation一词的理解有很多争议,一是认为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后来了解到是对所有企业进行规制的法律;二是如果没有规则,企业的惯例也应予以认可;三是有规则但并不需要按照规则进行。其次是企业开办的指标:程序、时间、成本和最低注册资本。最后,企业的设立错误造成他人损害,是否进行行政处罚还未予以规定,应当由法律部门进行论证,同时考虑到案件事实(例如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建议法院审查民事法律关系,再审查行政法律关系。

闭幕式

分论坛1:优化营商环境与政府定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卫东主持了本场分论坛。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以《大数据背景下的地方全面依法治理机制探讨》为题,从地方治理现代化、大数据对于地方全面依法治理的影响、如何利用大数据来保障地方全面依法治理三个方面报告。她提出地方治理机制的基本含义包括多元治理、依据正式与非正式的规则、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促进地方利益的实现等方面。在大数据相关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数字技术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工具的同时,对地方全面依法治理机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治理应积极回应法治诉求,应形成透明、廉洁、高效政府,保障人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应司法公开、司法便民、司法正义。面对大数据对地方全面依法治理机制的影响,政府应借助大数据应用的创新优势,在地方全面依法治理机制中深度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推动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推动数据融合共享,实现互联互通;运用大数据来完善监督与响应机制;加强司法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秋华以《新型政商关系视阈下税法价值转向》为题进行发言。她提出缴纳税款是重要的营商环境考量指标,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概括新型政商关系为”“,要求政府坦荡真诚的与民营企业亲近接触、要求政府和企业坚持廉政底线。从税法的角度,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传统的税法作为政府调控的手段,价值取向更多是管控色彩,原因有四:税务机关执法薄弱;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国库财力不足;法律、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在新型政商关系背景下,税法的价值取向应当顺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顶层设计,配套顺利落地,有效实施。由管控到自治的价值转向具备权力理论基础和法理基础。应从三方面进行立法调试:减少行为模式条款,增加责任承担规定;尊重私人博弈选择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形塑;法律制度设计符合日常生活和社会认可规范。最后,基于价值的转向,税务机关应坚持纳税人中心主义。相信经过多方努力,新型政商环境、税收法制环境会大有改善。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姚卫国以《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司治理改革》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从吉林省的实际营商环境出发探查地方和中央的营商环境条例,分析完善公司治理与营商环境优化的联系,从实务角度提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从法人治理到公司治理概念的变化,涵盖企业战略、人力资源、公司治理结构三部分。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已经上升到一个高度,理论层面和立法环境都较完善,但相关实践不能自洽,缺少专业队伍的助推,营商环境不能科学有效的实施。公司治理的推动、实施主体应当明确,设立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专业性有助于更科学地实施营商环境,需要专业化的团队、培训和学习,进行更精准的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一个进化的理想,也是一个持续改善的过程。完善公司治理也是彻底改善营商环境的根本,需要科学的营商环境,律师职业体应当从自身出发扩大相关公司治理理念的宣传。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李雪田以《统一裁判尺度促进营商环境》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法院主要权利是审判权。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权扁平化的背景下,法官的权利变大。以破产法相关破产和解、重整、清算制度为例,根据不同的企业状况,决定不同的路径,最终影响资源的配置。统一裁判尺度是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司法质量是法治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法律适用或统一标准,狭义来说是司法机关的裁判。统一裁判尺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新时代公正司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与营商环境异曲同工。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原因在于民商事审判疑难复杂;审判理念与裁判方法的不统一,统一裁判尺度从两个路径出发:法官的维度,树立正确的法律关系思维、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统一的思维、穿透式的审判思维、坚持同案同判思维。四级法院的职能地位,充分发挥高院、最高院的指导功能,调动中级法院的积极性,在辖区内形成统一的意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林艳琴,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郗伟明,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振江分别基于专家学者们的会议发言进行评议:

林艳琴教授对几位专家学者的研究主题,进行了分享。在此基础上,建议进一步思考大数据背景下数据治理应用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数据运用的边界,数据的地位和定位,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如何更好的实现数据共享等等;针对公司治理与营商环境的问题,建议思考企业文化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因为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向心力,在企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当然,在公司治理中需要处理好公司自治和国家干预的边界。同时加强公司内部从章程、决议包括股东间协议的约束。关于如何统一裁判尺度促进营商环境,建议多研究探讨。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需要法律共同体的努力。

郗伟明教授提出,应进一步思考互惠的基础上进行资源的共享,大数据对人和商业隐私的侵犯和数据开发不足,治理的目标、结构和功能,政府的治理能力,在规则考量、能力提升的重视;税法的价值如何进行重构,国家权力的扩大导致纳税人保障的调整,我国税法中存在税法规制的真空现象,如何在社会本位的价值上进行规划和判断尤为重要。完善公司治理主要关注董事、监事会监督权力的配置,提名审查等职能的事后性、流于形式。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标准的构建尤为重要。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统一裁判的概念需要进行区分。大数据时代的类案检索的新要求。尤其是对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影响巨大。

汪振江教授提出,比较东北和西北的营商环境,分析其中的主客观原因包括市场、创新,内在性等因素。营商环境是世界性的可评估、可量化的问题,也有民族文化背景,对于如何提高中国竞争力,助推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模式的形成至关重要。地方竞争是值得肯定的经济发展方式。目前讨论优化营商环境,竞争环境主要是针对国内民营企业来讲,海外已经缺少私企的发展空间。几位发言人分别从企业自身的公司治理,企业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从治理、税收、司法审判全面论述了营商环境中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实践中需要对法官个人监督进一步研究,相应配套机制有进步,但未解决基本问题。

最后,本场分论坛两位主持人对会议内容进行总结。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卫东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不能仅仅依靠市场、企业、行业自律组织,核心是政府定位。企业财产不受侵犯,不仅是纯粹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问题,涉及整个国家的体制问题,是多个部门法的问题。完全照搬西方来设计我国的制度是不可行的,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设置中国特色的体系制度,中国特色和营商环境是否矛盾,需要专家学者们进一步的总结和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认为, 营商环境是企业开展商业活动的外部环境,同时影响了企业的营商积极性和内在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劣需要关注两点,企业基于自身特性存在的内在困境;企业受到源于政府行政职能、法院裁判职能及外来投资者等的外在影响。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从中央地方人员流动配置、僵化守旧意识观念改变、制度的配套完善和执行方面切入,需要各层级,多方主体的敬畏和遵守,大数据等新技术和工具的支撑。

分论坛2: 优化营商环境与商法改革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洁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主持了本场会议。

兰州大学法学院蔡秉坤副教授价值创造目标下公司商业机会的解构、反思与完整塑造为题进行报告。公司机会的法治探讨,如坚持由价值保护转向价值创造的前提,除研究公司机会自身以外,还会为我国公司法理念、公司治理结构和董事行为的激励与限制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本。面对模糊的公司机会,采用描述而非评析的方式,更易达成共识。通过简要回溯公司机会代表性司法模式,释明我国公司机会的现状与困境。基于价值创造目标对公司机会实践和理论进行分析解构,应考量价值可创造性、商业性与移植排异性等核心要素,在此基础上塑造完整的公司商业机会原则,使得我国《公司法》在具体制度层面,实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适配和法律回应。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悦民律师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安排的+法律定性为题进行报告。《九民纪要》为与公司对赌纠纷设立了具体的裁判规则,其带来的困境在于,虽然承认了与公司对赌合同的效力,但是股权回购需要履行减资程序,现金补偿需要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实践中难以履行。他认为应该跳出股债对立的思维怪圈,从股债融合的趋势中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创新精神。无论从合同解释角度,还是从会计角度,附带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的增资交易兼具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双重属性。在业绩目标未完成的情况下,应允许投资人依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股东()会在增资阶段己经审批同意回购交易,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并不需要再次出具减资决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淳讲师民法典时代公司归入权的体系定位与法律适用为题进行报告。我国公司法继受英美法上公司归入权规则,要求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归于公司所有。归入权兼顾返还与交出功能,。董事与公司之间受信关系的本质决定,董事违信行为的事实所得即为公司的规范应得,所得归于公司不致产生体系不适的风险。但在操作方案上,侵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无法既不损害既有体系、又不折损规范功能地容纳归入责任。董事归入责任应视为委任合同中董事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归入范围为董事从违反忠实义务中所得的净利益,具体计算方式取决于董事违信行为的类型。

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教授和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王溪律师进行了评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教授认为蔡秉坤副教授的发言提出亮点并提出问题:亮点是将价值创造目标引入公司机会。问题是辨析概念时对两者的概念,援引的标准是否能考虑大陆法系的标准,是否要考虑董事的主观因素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她肯定了秦悦民律师发言中不能倒因为果研究问题,注意到了国外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并说明股+债的问题实际上是民事和商事的问题。她认为周淳老师的发言详尽分析了交出和返还的融合,但认为董事归入不宜简单认定为意定之债。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王溪律师认为归入权的设计很难达到其立法目的,很多大型集团仍然仍存在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她也认为在实践中集团公司利用资金归集制度,造成账户混用的问题。

在本论坛的发言嘉宾与评议人发言结束后,现场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认为,公司对赌失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的本质是约定和法定义务的完整冲突。回归到法理是一个合同约定的规则可废止性的问题,对赌属于合同履行中遭遇到法定义务时,合同义务需要被废止的问题,应当出现一种新的抗辩权,即依法履行抗辩权。公司归入权这一规则来自于美国的信托,相当于拟制信托,从发展背景来看、从刑法的角度分析都不应当认定为意定之债,也可以从刑法角度来进行论证。若想认定为意定之债应有更充分的论证。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对公司法的研究不应囿于大陆法系。对赌实际上是交易的自由选择,实际上是附条件的投资,不应直接记录到股本里,现实中公司希望能将其记录到股本中,从而对使债权人产生错误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实际上是要解决如何记账的问题

吉林大学傅穹教授认为,债权人对长期金融债的审查存在问题,如果未配套第三人的审查途径,还是会存在问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悦民律师谈到律师就实践中做交易,只做增资协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分论坛3:优化营商环境与商法改革2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刘晓霞和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静主持了本场会议。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嵬松以《公司法竞争语境下为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我国公司法改革方向研究--以美国州际公司法竞争下内达华州公司法修订为镜鉴》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以美国内达华州的公司法修订为例认为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和公司法水平与我国的经济地位不匹配,我国的公司法改革应当在不顾招商引资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利益诉求以及强监管方式束缚经济发展之间寻求答案。同时指出在国际公司法市场中,仅靠市场的力量引导公司法的进化方向可能会使公司法走向向底,即使获取一时的经济效益,劣币驱逐量币之下可能会导致整个市场的衰落。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洪磊以《民法典视野下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商事习惯在解决商事纠纷过程中,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司法功能,但商事习惯识别标准的模糊、填补商法漏洞的不足及与民法规范适用顺位的分歧,影响了商事习惯司法功能的发挥。同时他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认为应将习惯理解为事实上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商事习惯的识别标准应坚持外观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在使用顺位上,商事习惯应优先于民法任意性规范和旨在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的民事强制性规范,同时借助商事习惯积极地应对商业创新和矫正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特殊性关照的缺失。商事习惯价值的最大化,不仅需要明确适用的标准和轨迹,更赖于司法推动商事习惯的发现。

河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志强以《民法典、商事通则与保险立法》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肯定了民法典的体系意义,认为民法典的颁布对商法以及保险法等单行法具有重要的整合作用。李志强教授接下来重点讨论了保险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认为民法典对保险法具有重要的规定性作用,包括民法典原则理念对保险法的规定性、民法典的主体制度对保险法的规定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制度对保险法的规定性以及民法典其他编章对保险法的规定性四个方面。

之后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静的主持之下,北京易可诺美咨询服务中心主任李业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林少伟、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任中秀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精彩的评议。李业顺主任认为今年商业法年会的主题有三个方面,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振兴东北以及决胜全面小康社会法治建设,三者之间是环环相扣、互相促进的。同时他从自己的职业领域出发指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林少伟副教授的评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公司法的改革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二是公司法改革的具体方向应定位为程序式的公司法。任中秀副院长就三位发言人的发言与现场嘉宾进行了交流,她认为公司法改革的方向是公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目前改革方向是保护股东利益还是扩张管理层权力是公司法改革要解决的方向性问题。

在本论坛的发言嘉宾与评议人发言结束后,现场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李志强副教授向与会嘉宾提出了怎样区分商事习惯与民事习惯的问题,针对该问题,陈洪磊博士认为对于不易区分的事项更侧重于从主体上对民事与商事规则进行区分。接下来,与会学者针对商事判断规则的引进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李嵬松博士认为商事判断规则是对董事承担责任的一种保护,胡晓静教授认为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应当符合我国的立法环境,我国目前的国情下不急于引进国外的商业判断规则。

分论坛4:优化营商环境与商法改革3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莹、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石晶玉主持了本场会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资产管理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周游的发言题目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守成与革新》。他提出,我国目前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但在机制设置上不能充分体现两者的差异,从而引起法律界对这种分类模式的质疑。周教授介绍了日本、台湾公司类型的改革历程及原因。他认为,企业形式的设置应当进行体系化考量,进而在分析中国有限公司的特质的基础上,提出无需严格遵循两权分离、治理结构可以具有更大弹性等改进建议。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栗鹏飞以《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功能的完善》为题进行发言。外部监察人制度的设计是解决会计丑闻、财务欺诈和监督不善等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通过分析韩国、日本立法上外部监察人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希望可以找回监察人资本市场守望者的本分,消除市场对会计信息透明和公平的期待与监管质量之间的隔阂,最终完善我国股份公司的监督机制。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红艳做出题为《民法典与投保群体利益保护》的发言。她结合当前中国保险合同司法实践的现状,指出民法典与保险法在投保群体利益保护的基本理念上和而不同,民法典无法完全取代保险法在保险合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她认为立法层面应当更精准地体现投保群体利益,法律适用上应当建立符合保险原理的保险合同适用机制,对保险交易惯例予以特别遵从和体现,并呼吁我国设立独立商法典。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杨金慧以《企业集团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为题进行报告。企业集团满足了专业化分工与规模经济的发展需求,成为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集团的出现从根本上动摇了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体系框架,赋予了法人人格否认和公司有限责任原则新内涵。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和多层次的派生诉讼在企业集团的视角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更进一步。在公司法修改的重大时刻,必须贯彻企业集团概念法定、类型法定、规制内容法定和责任法定的原则,以构筑多群体利益平衡的现代企业集团制度。

在于莹教授的主持下,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田春苗对之前学者的发言观点逐一点评,并与各个学者进行了对文章进一步的交流并表示感谢。她肯定并总结了几位学者的研究方法:学术研究应当注重域外考察与国内制度的借鉴与结合,并着眼宏观、落脚微观。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夏戴乐从公司法的研究视角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可以将研究视角从公司类型扩展为企业类型,将非公司的企业形式纳入探讨范围从而为我国的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对本论坛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指出,当出现新的社会现象或社会概念时,在同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上,法律之间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协调规则;要解决保险法的适用问题,需要在各个不同部门逻辑的基础上建立更大的框架进行分析。

在本论坛的发言嘉宾与评议人发表结束后,于莹教授与各位发言嘉宾与评议人一一对话,对前述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就研究主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分论坛5: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评估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学军、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侯东德主持了本场会议。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淼以吉林省企业课题调研为研究范本,认为吉林省虽然自201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许多惠民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与政策建议,但通过调研发现我省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其提出了健全法规政策、推进执法规范、完善司法保障以及创新服务平台等四项建议。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白牧蓉以《法治视野下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的中国语境》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虽然营商环境报告在全球具有广泛影响力,但该报告中部分指标与我国语境存在细节上的偏离。她指出我国应当构建中国语境下的法治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以公平、诚信、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政府权力规制等价值理念为导向,以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基础设施等层面为框架,充分体现我国特色产业的需求,融合横向指标与动态调整,注重市场主体感受,通过评估明确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的得与失,探寻具有针对性的优化措施,保障我国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贤平以《中国营商环境法治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以哈尔滨目前的营商环境为例,认为构建中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评价指标体系,可在借鉴国内外法治指标评级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市场主体等角色分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不同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同时指出将这四个维度作为营商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旨在坚固评价的全面性与系统性,同时又能保证各指标之间的相对独立性。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丁法荣以《东北振兴与优化营商环境》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营商环境是一个综合环节,其中一个环节就是产业链环节。丁法荣律师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指出东北投资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产业链问题。对此,他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在招商引资上应注重产业链的重要性,各地区应结合自身的优势制定自己的招商引资计划;第二,在产业链中建立两库两平台两系统;第三,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建立产业链。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资本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伊鹏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振兴东北经济发展的实务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税收对营商环境意义重大,招商引资除了强调引进来,解决的是商业循环、地方稳定以及扩大就业问题。伊鹏律师还将营商环境与招商引资比喻为水与鱼,认为只有水干净了才会有鱼,才能增加地方财政,但就目前的东北地区来说,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另外,他还就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税收评级制度与征管措施强度进行了评价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之后在侯东德院长与彭学军律师的主持下,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白硕、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军、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林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精彩的评议。白硕老师从市场化与国际化两个角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以上发言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目前的营商环境现状以及解决措施进行了介绍,但目标都是致力于优化当前的营商环境,可谓殊途同归。杨军律师认为营商环境的优化依赖于行政水平的提高,并提出政府的服务水平与服务效率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潘林副教授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为例探讨了优化营商环境对公司法的影响。

在本论坛的发言嘉宾与评议人发言结束后,现场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彭学军律师以孙大午案为例认为个别反面案例对地方招商引资具有重要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指出营商环境的评估应在理解本届政府的无可奈何之下思考接下来怎样选择的问题,最后,侯东德教授认为好的诚信营商环境涉及政府、企业等多方主体,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

分论坛6:企业家精神

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学,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仇晓光主持了本场分论坛的发言。

江苏省扬州市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伟炜以《对弘扬民营企业家精神的法学思考》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这个课题对于企业家的保护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制约东北经济的深层次原因是对民营企业家精神的分析,企业家身上具备的冒险精神、创新精神需要不断弘扬,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家精神更加丰富,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企业家精神,企业家具有的爱国情怀、勇于创新和追求卓越是企业发展的必要保证,是为国分忧的动力之一,也是推动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动力引擎。

民营企业家的精神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总体要求,《民法典》为培养企业家精神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法典弘扬了企业家的诚信精神、创新精神、爱国精神和法治精神。完善东北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为培养新时代企业家精神提供条件;拓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范围,强化平等原则;改革民营企业投融资体制,放宽对民营企业投资领域的限制;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民营企业促进法》。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晓红以《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以五年来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司法数据分析为切入点》为题展开论述。她结合时下保护企业家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发展的背景,结合近五年来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包括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无罪率达到3%左右,表明每100名犯罪者中就有3位经营者或者企业家遭受无辜的刑事审判,其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均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她主张应当严格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张适用,包括准确界定堵漏条款指向的犯罪行为、严格规范适用相关条款,并强调应当以法律为支撑,创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王长利以《保护好企业家与营商环境建设》为题进行发言。他从刑辩律师的角度提出了对该问题看法,企业家的概念是丰富和广泛的,培养营商环境重点则是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企业家的保护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是培育良好营商环境的重点。从司法实践中看企业家犯罪涉及的罪名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涉及的高频率罪名也存在差异,说明不同所有制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是有差异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情况更加复杂。通过对比,对不同刑事风险的防控,应对方向和路径是不同的。党中央非常重视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各文件的出台均为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是在现实中地方司法机关对文件的精神应当落实到位。当前地方的刑法适用理念滞后于国家的刑事政策,但是将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来规制会对企业家和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过重的负担,必须秉持刑法谦抑性理念,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综合考量审慎处理。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铸满以《刑事风控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企业家精神涵括法治精神,在当今尤其更应该具有风险防范精神,在律师行业和企业发展中,传统的刑事律师只会在涉嫌犯罪后介入,但在当今时代他指出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固然应当追求经济效益,但刑事风险防控是前提,没有这种意识,再多的经济效益也会化为泡影,风控是对企业进行体检,提醒企业应当注意何种问题,使企业了解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隐患。对此,企业家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增加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通过法治宣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刑事法律底线有清晰观念;还应当关注刑事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风险的预判;重视刑事专家的作用,还要充分有效地发挥刑辩律师的作用。比起事后的挽救措施,企业只有进行事先的防控,才能在未来的道路上防范风险,走向更远的前方。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辛明以《优化营商环境与民营企业家保护》为题进行发言。他从开展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角度出发,指出合规和优化营商环境与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密不可分。合规对于企业刚性的保护具有深远意义,企业作为社会参与者还有社会功能的承担问题,必须建立合规制度,但是现行制度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合规的信用评价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不应将企业犯罪区分对待,应该考虑不破坏刑法整体性公平基础上,如何让企业存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此提供了出口,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深圳已经开始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应当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给企业设置考验期,达到标准之后就实行不起诉制度,他期待着各位法律人未来一定会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更加明确的解决方案。

宁波青藤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朱志恒作为评议人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总结了各位学者及律师的观点,刘庭长对企业家四个精神的形成、内容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了重要分析,接下来的各位律师分别就如何对企业家的利益保护和人身进行保护以及企业家被侵害的原因、今后要采取的对策等进行了论述。随后,他指出民营企业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首先在于政策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地方应当有效解决中央层面出台的文件与地方政府及部门利益的冲突,真正落实法律,最重要的,要切实解决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同案不同判、改判后再改判的问题。应当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拓宽市场准入范围,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执行好现有法律和政策。

沈阳汉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英龙就专家学者们的会议发言进行评议,他首先充分认同各位与会者的观点,并呼吁企业面临最大的问题是融资制度的健全问题,他从行业内企业家的特质出发,企业家正直、双赢、创新的人格特质是重要的,应当在教育过程中培养企业家人格特质的养成,在学习阶段就培养企业家们的法治观念或者在通识课中增加有关公司治理、法治概念的学习。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仇晓光对每个与会人员的观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首先感谢各位对涉及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并指出企业风险防控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企业家的投资问题,企业家的防控意识应当逐步提高,这需要普法和法治宣传的助推。

会议的最后,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学就怎样保护民营企业作了总结,他从自己作为民营企业的角度对如何获得保护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营商环境的塑造有赖于立法和法治的安排,能够支持经济发展的一定是宽松的法治环境,应当严密控制刑法的适用。另一方面,执法要严格,对于企业的犯罪活动应当严厉打击,执法不严就会让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民营企业不需要优待,最重要的是有同样的、公平的市场经济地位。

分论坛7: 经济法的完善与实践

吉林大学法学院潘红艳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温双阁教授主持了本场会议。

重庆大学法学院缪若冰讲师金融监管部门法律影响力平衡的问题分析为题进行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具有超越行政机构法律设置的法律影响力。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奠定私法的立法基础,推动商事组织法的修订。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窗口指导,可以平移其它法律的规范内容,并演变为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定。此外,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影响司法部门的裁判,其出台的监管规则,可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决定性说理依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影响力源于金融立法的兜底授权,并体现出科层制结构下的行政中心主义。本质而言,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影响力植根于中国的制度环境,即政府是中国推动现代化建设的最核心力量,也是建立现代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推手,这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制度依赖的特点,并体现为监管部门形成的法律权威。在社会日趋扁平化,监管依靠自上而下权威更多转为合作治理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应以新治理理论更新监管范式,以平衡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影响力。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何旺翔副教授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操作模式与风险合理化为题进行报告。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虽功能强大,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己彻底财产化,并可以形式减资,实物增资的方式转为股权。尽管以债务免除换取股权让渡的方式在实施上更加高效,但先减后增的方式可增加债转股对债权人的吸引力,并化解目前司法实践中诸多难题。此外,为适当降低债权人的责任风险,应免除债权人的股权瑕疵责任和出资不实责任。

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国峰律师营商环境中的律师定位与法律服务为题进行报告。营商环境就是企业发展和生产赖以生存的环境,国家希望把国内企业留住,吸引大量的外资外企,企业希望生长在自由开放的营商环境,他提到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对其所服务的50家企业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基层行政执法监管过度,以行政处罚替代监管的情形频频出现,我省营商环境亟需改善。律师既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提醒政府简政放权。对企业应当强调依法经营。吉林省如果要提升营商环境,人才是关键,律师的发展受经济环境影响,律师人数的增加速度也非常巧妙的与经济发展成正比,律师在营销环境的建设中不能缺席。吉林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法律环境将越来越完善,他相信吉林省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会发展的越来越好,吸引更多企业和人才。

之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洪艳蓉副教授、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宋怡林院长、甘肃农业大学财经学院张菊霞副教授进行了精彩的评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洪艳蓉副教授认为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证券法给予合法性地位,监管部门在性质上是事业法人,是不是成为独立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监管权的问题是有待商榷的,行政主体地位是可以在行政机关之外的公共组织的存在,属于法律衔接上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有放管服职能,协会在某些只能可以受托行使权利,但是在证券执法很多方面需要监管部门行使,协会不是像交易所一样的自立组织,无法提供完善的协助功能。政策性和市场性债转股区别在于债权人的债权最终是如何进行处置的,破产重整是破产之前的缓解方式,并不是所有破产重整都会成功,如果使用减资方式,会产生资不抵债效果,直接进入破产程序,转成股之后的原债权是否撤销金融监管部门为承担行政监管职责的事业型法人是由《证券法》规定的,并非行政法规定。

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宋怡林院长赞同王律师的观点。资本的运行看似看制度,实际上是看人,习惯性的群体行为模式以及其背后映射出的理念无法在短期内改变,对律师事务的服务范围设限,对营商环境的建立是不利的。债转股中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排除问题中,如何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权利。赞同缪老师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思考:美国金融监管机关对中国金融机构行政处罚力度逐年加强,我们应当如何作出回应,实际上涉及美国法对域外效力问题。作为回应性行为,中国监管机关是否可以处罚美国金融机构,如何构建对内监管和对外监管力量上的平衡。

甘肃农业大学财经学院张菊霞副教授提出如何平衡行政立法与自律协会的关系是在立法和依法行政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债转股问题中原有股东股权和债权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进行平衡是最大的问题。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行政权力监管过度。市场化的前提是债权人自愿,在自愿这一问题上会产生不同认识,律师可以从如何更好为市场提供服务的角度去定位。

在本论坛的发言嘉宾与评议人发言结束后,现场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吉林大学法学院潘红艳副教授:金融监管机构有三类,为什么合并进行讨论?重庆大学法学院缪若冰讲师:金融监管部门成立时间晚,接触的市场又是以高度契约化的市场,因此其地位显得很突兀,金融监管部门是一个很大的客体,可能对某一个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讨论更具有针对性。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宋怡林院长认为金融法是领域,并不隶属于某一部门,对部门法的划分有自己的概念体系与制度逻辑,所有的法律制度、法治理念都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法的工具。实践突破了公法不出属地管辖的领域,不论是什么法,解决的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问题,部门划分只是学者进行研究时的归结。吉林大学法学院潘红艳副教授:社会关系是不同层次,法的关系对应的制度体系也是不同层次的。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何旺翔副教授担保债权情况下也可以债转股,破产原因是纷繁复杂的,实质减资程序复杂,破产程序不适用,形式减资我国法律未做规定,破产程序中不仅涉及价值分配的问题而且涉及效力促进问题。不应从立法中作出减资的强制性规定。优先权的排除前提:1、优先购买权的排除为了公司的利益;2、无替代方式;3、给公司带来的利益应当大于其给股东带来的利益。

分论坛8:新技术与法律变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台冰主持了本场分论坛的发言。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高菲以《网络个体经营者商主体资格之辩》为题进行了发言,她提出目前我国在网络交易的趋势下,存在大量未登记的网络个体经营者从事营业活动,对现有强制登记主义和商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提出了挑战。证照分离改革后,商事登记仅仅是商主体成立的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为适应网络交易的新趋势,我国应当完善商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引入营业能力标准,将平台登记作为商事登记的有益补充,进一步细化豁免登记的要求,承认未登记网络个体经营者的商主体资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郑浪晴作了题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困境与法律供给》的发言,她提出数字经济下互联网保险产业快速发展,但存在险种单一性、消费体验不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大量类赌博性质的互联网保险不断涌现,背离了保险产品本义,保险人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模糊使得投保人维权更加困难,对此保险监管与合同理论应及时输出法律制度供给,平衡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履行保险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应借助互联网技术,第三方网络平台回归信息媒介的本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生彭雨晨以《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优化反思与建构》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是优化营商制度环境,新《证券法》规定的责令回购制度是证监会运用行政权力解决欺诈发行中公众投资者赔偿问题的一次尝试。但我国在移植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存在定位错误等问题,对此他认为责令回购制度宜重新定位为给予欺诈发行中持股的受损投资者之退出机会,并在决定作出因素、回购主体、回购价格、保障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考虑设计制度细节。    

之后在台冰总监的主持下,首先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黄韬对郑浪晴硕士的发言观点进行了评议,他结合自身经历对互联网保险的边界界定提出了思考,提出互联网技术的引入对保险产品本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影响。

随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卢峰对彭雨晨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目前中国充分赔偿在现实中难以实现,采取回购制度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明确责令回购的目的是惩罚性还是保护性。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辑余佳楠对高菲老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她提出要注意线上交易的监管手段,明确不同程度商事登记的合理界限,要尽量使线上与线下的登记制度保持一致。

在本论坛的发言嘉宾与评议人发表结束后,现场进入了自由发言环节,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台冰总监率先提出网络平台购物的信用评价规制问题,与在坐学者探讨消费者的评价自由与商家干扰评论之间的对抗。上海海事大学讲师陆华强就网络平台多媒体营销机构与KOL(网络意见领袖)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对网络平台与网络卖家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KOL的商事主体地位提出了自己的探讨,引发大家的热烈讨论;余佳楠编辑认为网络直播者等公司下属销售员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在没有说明其背后公司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合同相对人;最后,彭冰教授对本次论坛的发言与讨论做出总结。

颁奖仪式

小组发言结束后,迎来了本次会议的颁奖仪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莹宣读了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评奖过程和获奖名单并对获奖人员进行颁奖。一等奖:楼秋然《营商环境报告>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和公司法的内生性发展》;二等奖:白牧蓉《法治视野下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的中国语境》、刘杰勇《世行营商环境视域下优先认购权的模式选择》、陈洪磊《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三等奖:柳冰玲《地方立法视域下的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逻辑和进路》、刘乃梁《反垄断法的预防式实施——基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思考》、周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守成与革新》。

为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0年会公益赞助单位北京众恒医疗(长春众恒健康管理医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颁发证书。

闭幕式

闭幕式

闭幕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主持。闭幕式第一个议程由山西财经大学教授马跃进进行本次会议的学术研讨总结。闭幕式第二个议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致答谢词,对获奖人员表示祝贺的同时对各单位和参会人员表示感谢。闭幕式第三个议程,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侯东德发言,希望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成功召开。

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优化营商环境、东北振兴与决胜全面小康社会法治建设研讨会暨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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