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加快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研讨会综述

日期:2021-12-25 来源: 作者:管理员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

“加快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研讨会综述

 

202112月18日,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加快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研讨会在重庆召开,会议由中国商业 法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来自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兰州大学、同济大学、重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安徽大学、云南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重庆市法学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委网信办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共200多人参加了大会。会议深入学习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加快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这一主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和研讨。


一、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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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法研究年会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涌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如林给大会发来书面致辞。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岳彩申、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勇军、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夏红丽、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重庆警察学院院长刘想树分别做了大会致辞,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教授做了研究会工作报告。

大会致辞中,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代为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如林发来的书面致辞。中国法学会对商业法研究会过去一年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提出研究人员应当顺应时代要求,推动理论创新,积极构建我国现代商事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加强研究会思想政治引领,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还要坚持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际,为破解实际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岳彩申副校长从发展历史、人才培养、智库建设等方面对西南政法大学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紧接着点明本次会议研究主题的意义,并对会议的讨论方向提出建议和期望。

吴勇军副主任指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护航,本次研究会站位高、工作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从充分发挥全国性学术团体优势、发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优势、呼吁专家学者关注支持重庆数字经济和网信事业的发展三方面对本次会议提出建议。

夏红丽专委表示,数字产业仍然存在监管真空地带,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的正确引导和规制。此外,夏红丽专委对重庆市法院系统在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的举措进行了介绍,并欢迎各界专家学者献计献策。

刘想树院长结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点明了数字经济是本次会议的出发点,法治保障是本次会议的切入点,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本次会议的落脚点。

甘培忠会长首先组织大家学习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接着从总结研究会去年工作成果,展望未来发展前景两个方面进行会长工作报告。回首过去,商业法研究会为我国商事立法、审判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理论贡献。商业法研究会坚持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立足本职工作取得丰硕的理论成果,开辟了商业法学术研究新平台,完善了研究会内部各项制度。展望未来,甘会长提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对商业法研究会发展方向的引导作用,加强商业法各领域重点问题的研究,多出研究成果。

会上,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文莉教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论文评选情况,对十位获奖人员表示祝贺,与会领导为获奖代表颁发了获奖证书。

 

二、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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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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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侯东德教授作了“如何因应人工智能发展对经济的挑战”主题演讲。他指出,工智能发展可能对经济产生以下几个方面影响:一是人工智能发展能够带动经济的腾飞,但也会引发经济风险集聚二是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导致分配结构恶化三是人工智能发展导致社会供需失衡,增大经济危机的风险根本原因在于人工智能改变了生产力的内部结构,影响了生产关系,进一步激化了生产力的内部矛盾。对此,们应当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公平分配,建立高效能市场监管机制,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等方面加大相应技术的研发以及相应制度的完善,应对人工智能给经济带来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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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胡晓静教授发表了题为“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的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抗辩权”的主旨演讲。胡教授建议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可以考虑赋予公司抗辩权。她认为,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中即使公司有正当抗辩理由不起诉,但其并不具备表达意见的机会和场合。股东派生诉讼设计之目的在于激励股东维护公司利益又防止股东滥用权利,赋予公司抗辩权有利于防止股东滥权公司是其自身利益最佳的评判者,关于是否提起诉讼,公司会从多方面进行收益的考量和风险的评估,进行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衡量同时,公司也是原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应该考虑诉讼对其整体利益的影响听取公司关于是否起诉的合理理由。在公司法修改时,可以增加庭前司法审查程序加入公司抗辩权,维护公司利益,同时实现股东权利和公司自治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此基础上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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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郑佳宁教授发言主题为“数据信息财产化的法律规制进路”。她认为数字经济顶层制度设计的目标有两点:一是促进数字融通,创造新的生产力是落实数字合规,保证数据安全。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步骤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第一步,以区分数据和信息两者概念为前提,规制数据信息的财产化可以采用数据信息这一概念,将其视为任何以电子介质方式记录的信息集合第二步平衡信息利用和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企业利用数据信息时必须尊重自然人人格权利,不能滥用。第三步完善整体数据信息财产的保护体系以赋权为进路为数字控制者提供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同时兼顾数据主体信息保护和整个交易市场的保护,最终构建一个公平、有序、健康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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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李文莉教授以“数字金融的范式变革与监管挑战”为题作了主旨演讲。她指出数字金融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密切相关,以大数据、区块链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催生了金融领域的演变,即由信息互联网将向价值互联网转变,从而实现数字金融信任机制的范式变革。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信息生成和交互机制的创新将会重构包括金融交易在内的法律行为的发生基础和社会关系的传统格局,面对这些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法律人要思考的不仅是如何以更为完善有效的机制和手段来全面监管以防范风险,也要考虑如何以更加开放包容的理论与制度来引导创新塑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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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孙晋教授以“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创新——从理念到制度”为题,发表了对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看法。他举例说明了目前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存在一些问题。他认为,应当对数字平台反垄断的监管理念进行反思国家、政府监管从立法到执法,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新问题的特殊性同时要进行自我控权和自我克制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不需要单独立法,反垄断法基本上能够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供给。《反垄断法修订可以采取较为务实立法策略尝试小步快走,减少制度试错成本使大法和小法相互衔接配合。与此同时,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机制需要创新一是通过公平公正监管来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二是从机制上构建超级协同监管体制三是在方法上重视自我规制与激励性监管四是借助技术赋能工具上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

 

 

三、(一)大会分论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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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分论坛一以“数字经济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挑战”为主题,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高志宏教授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为乔教授作了以“数字货币对传统货币法的挑战”为题的主旨演讲。他提出我国在推广数字货币的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一是数字货币应当跟实体货币有保值关系,二是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的比例关系,三是数字货币依赖问题以及权利转移、风险转移等私法问题。对外经贸大学楼秋然老师以“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法的变与不变: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审思”为题发表了演讲。他指出,公司法改革划分两个方向、细分三条路径。两个方向是“形、神”两个方面,神变即给股东赋权,形变指在承认既有的董事会股东会分权下对公司法进行改造。对于区块链能否从“形、神”两个方面促进公司法的改革提出了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欢发表了题为“论网络直播业新型商事契约的司法规制——基于200份商事裁决书的实证分析”的演讲。李欢博士对200个相关法院裁判案例统计分析,并针对合同定性、竞业禁止、违约酌减、合同僵局、引诱违约这五个直播业法律问题逐一展开论述。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徐晨欣从四个方面对“区块链嵌入数字税的治理机制探析”进行了详细汇报。她阐述了数字税的单边实践、双重征收、逃税漏税问题,特别针对涉税风险隐私泄漏问题提出了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税征收的具体思路。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韦雅君的发言主题是“隐私计算的合规建设与法律规制”。韦雅君博士针对隐私计算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的隐私计算监管机制,二是推动隐私计算行业的自律监管,三是推进金融科技监管,四是数据泄漏的法律风险承担。

六位与谈人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郭秀华副教授指出:研究数字经济,要了解其自身的逻辑,即数字经济到底在说什么、和原来法律规范的基本逻辑到底区别在哪里。具体分析问题存在两个层次:一是确定原来的法律逻辑是否了解清楚,二是在此基础上去观察现在的变化是渐进的还是根本的,现在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再来提出解决方案。西南政法大学林少伟教授针对发言中文章实证主义色彩的增设;问题之间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问题是否有理论和实践上探讨的价值做了回应。西南政法大学赵吟副教授指出,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给现行法律规范的各个方面都带了一定的挑战,法律监管体系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并对数字货币对传统货币法的挑战问题,隐私计算的合规建设与法律规制问题做了回应。甘肃政法大学巴于茜副教授认为我国当前针对数据经济中个人数据权的研究和保护机制的研究还不足,没有形成统一和完善的立法保护体系。应当加强对个人数据权的研究,构建我国的数据保护制度体系。重庆大学谭津龙讲师认为,数字货币的根本问题在于与传统货币在流通上的关系。换句话说,不是立法确定一元数字货币等同于一元传统货币,而是要看它的流通价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扈靖律师指出,学术研究更加注重前瞻性,而在实务界更加注重研究结果对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义和支撑,通过检索案例去分析确定诉讼请求,以及预判法官对诉讼请求的支持度。希望可以加强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这一方面的交流。


三、(二)大会分论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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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分论坛二以“数字经济监管理念及制度创新”为主题,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李兆玉主持。

同济大学朱国华教授以“加长版平台垄断与欧盟竞争法的新发展”为题发表了演讲。他从2020年出台的《数字市场法》出发,指出解决大型数字平台引发的竞争问题,确保依赖守门人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在公平竞争、富有创造力、乐观的环境中充分参与数字经济,享受平台经济的优势与福利。北京交通大学郑翔副教授作了以“自动驾驶汽车运用对交通监管制度的挑战和对策”为题的演讲,她针对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运用监管制度提出建议:明确监管规则、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将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将自动驾驶测试的问题等具体监管规则统一化、重视事后监管规则。武汉大学李安安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地方法治竞争及其制度调控”,重点强调第二波次中国法治竞争围绕营商环境展开,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中国范式——放管服改革。地方法治竞争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和渐进性表现形式,也是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内生动力。西南政法大学杨文明讲师分享的主题是“网络平台独家交易的违法性分析”。他指出,研究该主题有两个出发点:一是网络领域的二选一行为在实体经济领域由来已久;二是是判断平台独占交易违法性,要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朱建海汇报的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个性化定价的法律规制——以利益平衡为视角”。他指出个性化定价的利益冲突所在。并提出平衡进路有二,一是静态法律制度的调整和规制,二是动态多元监管措施。北京物资学院王淼讲师发表了题为“证券型区块链资产发行的认定及监管问题研究”的演讲。她认为,现行法律制度适用于证券型区块链资产发行的问题,主要在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平台监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三个方面。并针对这三方面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

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西南政法大学叶明教授认为演讲人的选题很新、角度很新、意义很大,探究的问题比较先进,发现了很多深刻的认识,不仅是在实践问题方面的难度,还深入到了根源上利益的纷争这一更深层次的矛盾。重庆大学靳文辉教授认为,在当下时代,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机遇,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创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西南政法大学武翠丹讲师认为,为应对数字经济的快速流转,监管创新成为重要课题。不过,无论是创新理念,还是优化手段,都需要法治机制的保障。目前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是国家未动、地方先行。随着要素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已然进入以 “规则型治理”为核心的法治竞争阶段。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尹谷生律师认为,自动驾驶技术对现行交通监管制度造成的冲击是非常大的,原有的监管主体、责任分配等制度都应当被重新审视。四川外国语大学宋姝讲师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对现行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人工智能以算法为核心,在明确算法歧视客观存在的前提下,监管制度更多着眼于算法信息披露,对算法面临的伦理困境鲜有提及,而这是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婷律师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存在的非法内容传播、损害公民基本权益及数据权、大型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削弱数字市场竞争力以及消费者遭遇不公平待遇等问题,对数字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三、(三)大会分论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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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分论坛三以“数据确权、归属、流动规则与交易制度”为主题,由吉林大学教授胡晓静的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区块链、隐私计算与大数据确权与交易”。他指出最近伴随要素市场数据成为生态要素,区块链和隐私计算技术的出现让大家看到了大数据确权和交易新的希望。他建议解放思想、完善法律促进我国区块链和隐私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交易中的运用以及政府加强对新技术的投入,早日实现真正的实际应用。兰州大学白牧蓉副教授汇报的题目是“数据财产权之归属与制度进路”。论述问题缘起、要素市场化配置与数据确权难题、数据财产权利归属困境根源、理论层面的再探索、未来可能的制度路径五个板块展开。西南政法大学讲师苏成慧分享的题目是“论可交易数据的限定”。她认为,数据流通实践中具体哪些数据可以交易,需要给出法律上的回答。根据法律主体的性质不同,将产生和持有数据的主体概括分为个人、企业、公共组织三类,以“不同主体持有的数据是否为其自主产生的数据”为分类标准,分别探讨不同类型数据的可交易性。北京大学博士生柯达的汇报主题是“数字经济背景下货币财产权的保护路径”。他指出未来颁行的关于数字人民币管理的法律规范需要明确其准入的条件以及相关规定。另外,因为数字人民币的流转依赖于其他的主体,所以要在公法上对其他的主体特别是央行和商业银行清算和运作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从而保证货币持有人的安全和稳定。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可法发言的题目是“共享价值视角数据交易的构建及法律规制”。他从我国数据交易规模较小,数据资产化进程缓慢等现状出发,总结了高质量的交易数据供给不足;数据定价机制受到很多的约束;数据交易机制仍未成熟等原因。并提出应把数据的流动放在共享价值视角下去观察。兰州大学博士研究生马丽艳发言的题目是“数据信托机制的经纬探究”。她指出数据信托是信托制度开辟出的新领域,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紧张关系被重塑为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并以严密信义义务为保障的信托关系,数据信托的受托人作为数据交易市场的一方主体,以信义义务为中心构建数据交易规则,将数据权利保护和数据共享贯穿到数据流转的全过程。

与谈人合翔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总监安然结合金融及财富管理行业,谈了一些关于数字货币方面的思考。数字货币的出现,挑战了各国政府的货币主权,使国家的外汇管制及税收征管都面临了很大的难度。中信证券原合规总监吴建伟认为,从券商业务角度出发,一个综合性的券商涉及多种业务,彼此之间存在信息隔离墙,流动阻碍,利用困境等问题,对信息的使用与收集要尊重现有的法律规范和个人权利。涉及利益平衡的信息利用问题,也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主编陶政认为,目前关于数字乃至信息的权属定性仍未明确,但是因为其具有极大的财产权益,法律应当提供保护。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郑银认为当前数据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于:没有确定权属定义,即为了适应市场供需的需求将其进行上市交易。需要进一步解决数据其自身的权属和确权问题,清晰梳理数据本身的权利性质、图谱、权利范围。重庆工商大学讲师明郎郎从数据信托方向展开讨论,肯定了数据的财产与人格属性,可以类同于股权。

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提出,数据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要素。数据的财产权怎么建构,怎么成为可流转,怎么成为财富创造的重要动力,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数据怎么进入法律、未来的研究会怎样,需要法学家先对数据、信息、数据经济、比特币、区块链的技术属性进行拆借并充分了解技术属性,未来嵌入到法律框架中从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另外,财产权的建构有其谱系,并且其谱系数量有限。未来将数据保护上升到所有权,或者是停留在商业秘密领域,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三、(四)大会分论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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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分论坛四以“数据安全与权益保护”为主题,由中国政法大学郑佳宁教授主持。

安徽大学徐则林讲师作了题为“通过竞争设计实现数字市场竞争保护”的主题发言指出可以通过借鉴欧盟通用数字条例确定隐私设计,探寻保护我国平台市场竞争秩序的新方式,即竞争设计采用隐私设计的设计原则建构竞争设计,具有前沿性功能。云南大学博士研究生金荣婧的汇报题目是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应对。她认为面对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传统的文艺作品版权保护模式暴露出严重不足。为了解决这种局面,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为文艺作品保护提供新的渠道。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王晓倩以“数据隐私的反垄断法考量”主体进行汇报。她提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隐私是重要的竞争维度,引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曹凡发言的题目是权益披露规则违法行为之民事责任构建。指出当前权益披露规则违法行为的地位模糊,民事责任的构要件并不明晰权益披露民事责任具有其自身独特性,权益披露违法无须判断信息性,信息披露责任在构成要件上相似,须建构多方面的民事责任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欧琳楚伦发言的主题为“数字歧视的经济法规制当前对算法歧视的研究成果主要以算法的产生为逻辑起点,集中在权利保护模式和权利规制模式,但是却忽略“歧视”这一本源问题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谨源报告的题目为“中国网络运营者数据权益保护的两重路径”。他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讨论网络运营者的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及其优劣取舍问题。提出对于网络运营者数据权益的保护,要从有效性、落地性、可行性角度出发数据合规予以事前的、体系化的保护措施。

分论坛与谈人法即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冠宇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明确全面保护包括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在内的个人信息权益,尤其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和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体制机制。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志伟律师认为,数字安全权益的主体既包括普通公民个人也包括企业,不同主体对数据权益的保护需要不同,需要将其类别化予以保护。对于数字安全的监管,由哪方主体行使监管权利、采取何种监管方式,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暨南学报副主编李晶晶认为,我国作为世界数据生产第一大国,数据已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和企业的核心资产,企业数据的开放、流通、交易和共享,均需建立有关制度规范。中国传媒大学匡敦校教授认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处于交叉的保护的状态当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和欠缺逻辑严谨性的问题。兰州大学韩雪梅副教授认为,为保护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应当紧跟《数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西南政法大学杨姗副教授认为数字经济中的财产权可以被确立为数字要素,对于此种要素财产权可以采用私法的途径进行保护。对于数字信息,应当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


四、学术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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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学术沙龙由全国法制与廉政文化教育中心副主任李业顺主持,主题为“成渝双城经济圈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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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首先从数字经济的经济学概念出发,指出数字经济是一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凡是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引导资源发挥作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态,都可以纳入数字经济的范围。数字经济具有快捷性、高渗透性、自我膨胀性、可持续性、直接性等特性。广泛的范畴与多元的特性,使得数字经济可以囊括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次,她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展的一些现象探讨了数字经济的好与坏。她指出,数据的获得具有社会适应性强、信息流通、支付便捷等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的“好”,但是也存在信息泄露、个人隐私受到侵扰的“坏”。应当发挥法律制度规制的作用,思考高科技技术丰富我们生活的同时,给整个社会发展带来的是什么。她强调数字经济的发展要从区块链、算法、平台等基础技术出发,趋利避害,平衡好保护和限制两方面的工作,这样才能建设世界一流的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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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指出,要将数字经济作为一个素材来评析在成渝一体化过程中如何优化营商环境,或者说在优化营商环境大的背景中来如何评价成渝经济一体化的问题。首先,成渝经济一体化的内在逻辑在于制度竞争,借助制度变革来促进经济发展。其次,成渝一体化应从是产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市场准入是否顺畅、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否能实现、公共服务是否到位这四个方面发力,有效降低国家监管市场的过程中给市场主体带来可能的合规成本。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的举措:一是成渝一体化应该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公共服务方面统筹考虑,不要恶性竞争。二是根据成渝经济圈协同政策,让川渝任何部门能够在市场提出相关请求时相互替代,协同降低交易成本。他强调,要推进数字经济新行为新业态等多方面的合作,发挥数字经济的技术性优势,让成渝两地的市场主体、普通公民借助信息共享机制获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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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孙晋教授指出,中国东中西、南北的发展差距大,理性的因素应该是立法和政策协调的问题、标准同频的问题、市场竞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生产要素能不能自由流动的问题。他首先揭示了政府恶性竞争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地方竞争政策,造成了国家统一大市场内公平竞争的长期稀缺。其次,他从湖南湖北一体化、长三角一体化的真实案例和经验出发,阐述了一体化建设要做到政策一致、监管标准统一,要从政策上打通。公平竞争审查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自己改革,政府制定的任何一项与市场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全部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能妨碍市场竞争,不能扭曲市场竞争机制,要促进市场竞争。他强调,公平竞争审查既是优化营商环境关键的制度枢纽和路径,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标准,不妨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成渝双城经济圈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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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指出,要避免局部的、所谓的正确,而形成一种整合性错误。首先,今天不断提出地区一体化的建设,表明竞争模式已经成为过去,现在迎来了一个合作的模式。其次,中国高科技还是有很多短板,如果一个地区能在某一个技术层面上发展出一个高精尖的技术基地,就能在未来数年立于经济发展的高地。他认为,明确重庆在大数据发展中的定位,是长远的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战略问题。最后,成渝经济发展未来能否在全国立于前沿,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反思:第一,官员决策能否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同心同德的、目标一致的、没有内耗的体系,克服走极端、无协调、缺乏科学性的问题;第二,如何处理好资本和政府的协调关系。他指出,商业法研究会应该研究中央提出的一些重要论述和背后深刻的法理,如何协调资本、应对资本无序扩张是实际中很重要的问题。当今时代我们面临很大挑战、危机和理不清的法律关系,这恰恰是法学学者发挥作用、深入思考的良好的机遇。过去和现在研究的,可能就是未来中国需要的新的模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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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首先揭示了一体化的制度基础在于解决两方面的冲突:一是客观差异和平等价值之间的冲突,二是行政区划的存在和市场无界之间的冲突。面对和解决冲突的策略之一是接受差异,但中国作为大一统的国家不接受这样的差异,我们目标是共同富裕,其基础的策略就是一体化。其次,如果说一体化1.0是地理层面的一体化,一体化2.0是经济一体化,那么成渝经济圈的提出实际上是让成渝地区探索一体化3.0版本,不仅要依靠地理和经济,更要靠围绕平等和互认两个核心不断创新来打破区域壁垒。最后,他指出现在的一体化是在传统制度层面进行探索的,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是要遵循在传统制度领域上位法已有的完善体系,二是路径依赖。他强调要抓住数字经济时代的契机,在成渝一体化的道路上探索数字经济领域制度一体化,并通过成功的经验产生外力效应,让一体化不仅造福于成渝地区,而且能够在更广泛的地区,乃至全国产生制度外溢。另外要利用传统市场的无界及传统财产所有权制度的无形,打造普适的,在全国、全球可以推广的数字经济一体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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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李文莉教授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了如何为市场主体创造好的营商环境。她指出,放管服落实到法学层面上,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优化营商环境的进程,核心是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也是法学基础性的命题。其次,她指出在金融监管方面首先要立法前行,监管要具有统一性,不仅需要有事前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将事中事后的监管政策纳入规划。再次,她指出可以借鉴上海在数字经济板块做的比较好的举措,如上海通过一网通办为平台优化营商环境,以及长三角法治建设一体化研究合作项目的建立。最后,她提出了如何实现民营企业和国企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的问题。她强调法治需要安全感,市场主体觉得政策是否给他一个市场预期,对法治是否有安全感,对营商环境的改善是否有期待感等等问题都需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在营商环境的构建,特别是在推行数字经济下的经济圈的大背景下兼顾市场主体的感受,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繁荣。


五、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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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年会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侯东德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进行会议总结,山西财经大学马跃进教授代表2022年年会承办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进行表态发言,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进行闭幕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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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表示“先进”是他对此次会议的第一个判断,他从范式、制度、规则、国情、时代这五个方面对会议进行总结。首先,以法律的视角研究数字经济的现象应当形成规范的思维方式,制度构建过程中重点克服“事实是什么”和“如何进行价值判断”这两个难题。第二,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构建相应的制度体制。第三,应当沿着法律制度本身的逻辑构建规则,通过利用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数字经济建设涉及到的活动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激励或限制。第四,发展数字经济要立足中国国情,随着国情的发展进行转变。最后,还要立足于时代的特殊性,修改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思维以应对数字经济这个新兴现象。

马跃进教授对首先对商业法研究会的信任表示感谢。紧接着从学科建设、发展历史、学术成果等方面对山西财经大学进行介绍,表示山西财经大学有能力也有信心承办好2022年商业法研究年会。最后对广大专家、学者莅临山西财经大学参加2022年年会表示诚挚的邀请和热烈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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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培忠会长致闭幕辞,他指出本次会议问题导向集中,政治导向正确,后勤保障有力,与会人员演讲准备充分。对西南政法大学在疫情下的安排部署以及防控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和感谢。研究会全体理事和会员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政治思想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培养法治人才等方面加强工作,不断提高做好新时代研究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